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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2025版)》的通知 (桂卫食品发〔2025〕3号)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桂卫食品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12-02 生效日期 2025-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强化依法科学履职,我委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以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食品安全为宗旨,坚持科学、客观、独立的工作原则,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

评估委员会以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工作组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判区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形势动态进展,指导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科学研究;

(二)审议风险评估规划、计划和评估工作建议,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技术报告;

(四)研究提出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风险评估计划建议;

(五)解读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依法开展风险交流;

(六)提出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建议;

(七)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委员若干。

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评估委员会全面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秘书长负责评估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设化学危害、生物危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4个工作组并统筹开展工作。化学危害组负责食品中有关环境污染物、天然毒素、生产加工过程来源污染物、违法添加物等化学污染物风险评估及其相关工作;生物危害组负责食品中有关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风险评估及其相关工作;产品安全组负责食品产品及相关领域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包括食品添加剂、营养素及其相关物质、新原料及新技术与新工艺等;风险监测组负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承担。

第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评估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二)协调组织评估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三)对风险监测和评估规划、计划,评估监测等相关技术报告的格式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上报由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等技术报告;

(四)协助做好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相关解读、交流工作;

(五)管理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

(六)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或者临时任务,秘书处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主任会议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国家顾问委员参加。评估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重大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技术报告或者政策建议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函询、函审等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应急风险评估或者临时风险监测相关任务,秘书处可以委派相关专家委员组建临时工作组开展工作,可视需要邀请国家顾问委员、外部专家参加。临时工作组提出的技术意见、报告原则上由评估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委员达到应参与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投票委员应当持同一意见方为有效,临时应急任务除外。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形成的结果、报告和意见建议等由秘书处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以及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荐,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聘任,每届聘期五年。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从事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专业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或者丰富工作经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信息;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原则上不超60岁(院士、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

(四)勤奋敬业,积极参加评估委员会活动,根据需要承担并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在企业担任或者兼任职务,且无其他相关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六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食品安全及风险评估工作,为所在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验,熟悉和了解专家委员会各项程序、规则及工作要求;

(三)熟悉和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动态和最新进展,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评估委员会决议,开展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审议技术报告;

(二)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交流等工作任务;

(三)对评估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

(五)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六)委员享有表决权和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工作或者活动。不得以评估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工作发生与委员会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变动时,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评估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可以连聘。期满未被重新履行聘任手续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中止聘任或者解聘: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者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因机构或者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或者在履职期间,因履职不当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四)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因各种原因累计缺席五次以上;

(五)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时间;

(六)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或者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经费划拨和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报告审议;

(四)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8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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