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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备案采信第三方HACCP体系认证结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检认〔2014〕119号)

发布单位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8-06 生效日期 2014-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分支局,本局各处室、办事处、技术中心、中检集团重庆公司:

为提高出口食品备案评审和监管效能,主动推进认证认可监管模式改革,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认证结果和评价结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出口食品备案工作中推行采信等效的HACCP认证结果作为出口食品备案的技术证明的工作。现发布《出口食品备案采信第三方HACCP体系认证结果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食品备案采信第三方HACCP体系认证结果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8月6日


重庆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备案采信

第三方HACCP体系认证结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要求,为提高出口食品备案评审和监管效能,主动推进认证监管模式改革,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认证结果和评价结果的技术支撑作用,重庆检验检疫局决定在出口食品备案工作中推行采信等效的HACCP认证结果作为出口食品备案的技术证明的工作。特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在出口食品备案管理中发挥认证评价支撑作用,建立适合重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HACCP认证结果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采信的基本原则为经过风险评估的等效原则。即:第三方HACCP认证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人员、审核过程、审核结论、认证结果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等效。通过评估第三方认证结果、分析备案企业和出口食品的风险水平,从而决定是否采信认证结果以及采信的方式与程度。

第四条 采信范围

1.采信认证结果的认证类型,包括:

1) HACCP体系认证;

2)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涉及HACCP和SSOP、GMP部分;

3)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体系认证与出口食品备案要求等效,并包含了等效HACCP和SSOP、GMP的部分。

2.对采信认证结果的认证机构的要求

1) 认证机构和审核员范围: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B)认可的HACCP体系认证机构及其认可的业务范围;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的HACCP体系认证审核员或经重庆检验检疫局培训并确认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

2)认证机构在重庆检验检疫局组织的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的情况;

3)认证机构在对重庆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或拟申请出口备案的企业实施认证前,主动向重庆检验检疫局报告其认证活动相关情况。

3.采信认证结果在出口食品备案工作中应用范围为:

1) 出口食品备案评审中的现场评审部分;

2)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监管。

第五条 采信过程

采信HACCP认证结果的工作过程为:先申请、后确认、再采信。

第六条 申请

重庆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或拟申请出口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第四条规定的体系认证后,可向重庆检验检疫局申请采信其等效部分,并提交相关认证证书、认证审核计划、审核报告、HACCP计划、HACCP计划验证报告、SSOP文件、GMP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确认

1.重庆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员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等效性评估,必要时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核查。等效性评估的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出口食品出口备案的相关规定;

2) 是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相关要求;

3) 申请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风险状况;

4) 认证机构和申请企业的诚信情况。

2.根据等效性评估结果,重庆检验检疫局做出是否采信HACCP认证结果作为出口食品备案的技术证明的决定。采信情况分为全部采信和部分采信。

第八条 采信

1.全部采信。经确认等效的HACCP认证结果被全部采信的,采取以下便利措施:

1) 按照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程序》的规定,对申请企业免于实施现场检查;

2) 在出口食品备案企业申请对外推荐注册时,免于对外推荐注册前的评审。

2.部分采信。经确认等效的HACCP认证结果被部分采信的,采取以下便利措施:

1)替代出口食品备案现场评审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监管的相应检查部分;

2)调整对申请企业的备案监管计划,减少对现场检查监管频次。

第九条 监督管理

重庆检验检疫局按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管。

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实施采信HACCP认证结果的出口食品备案企业的信息收集,保证采信工作的质量。

第十条 问题处理

重庆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备案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发现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对相关企业的采信,按相关规定对认证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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