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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国产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效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和代理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审验并保存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

二、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对经营者(含新开办)申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的,各区县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的规定,以及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照《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表》审查其经营条件,符合要求的,出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各区县(自治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要按照《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食药监食许[2010]12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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