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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通告 2023年 第14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通告 2023年 第14号
发布日期 2023-12-20 生效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监测行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通告2023年第14号《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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