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商务局,中国共产党昆明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生效日期 | 2026-01-01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度假)区农业农村部门,自贸实验(经济合作)区有关部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抓实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动态监测和服务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市供销社、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昆农通〔2018〕71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委金融办
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14日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1号)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原则上须先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 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总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2. 种植、养殖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总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3.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品产销率达90%。
(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无欠缴税款、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纪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有效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格由昆明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发,企业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1. 据实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企业的税收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5. 企业的信用报告由企业到人民银行查询后出具。
6. 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证明。
7. 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级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原则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评定一次。
(二)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或召开专题审核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认定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列入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十条 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合规性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结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评定意见,由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税务、金融等部门召开会议审定。审定后经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程序和办法。
(一)企业报送材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正确、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测材料。监测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二)县(市)区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合规性审查。由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建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监测结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由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税务、金融等部门召开会议审定。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以及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回报率、负债率、产销率等企业规模指标外的3项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未达标或其他4项以上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不合格。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监测继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因自身原因拟主动退出的,需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审核并确定退出企业名单后,予以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形成运行分析报告,按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七条 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二)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五)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所列情形,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本办法立法目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慎判断不应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刻终止评审认定;已经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报表,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在申报、认定、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制定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昆农通〔201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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