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生效日期 | 2025-11-25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 备注 | |||
为了持续规范“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海口火山荔枝”的市场信誉度和知名度,促进我市火山荔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规范使用、管理“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使用对象
“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海口市公共区域品牌,凡生产地域范围为海口市现辖行政区域内,符合“海口火山荔枝”特定品质的产品经营者(注册在海口市的种植运销企业、合作社),均可向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商标使用申请。
二、申报使用材料
申请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近两年荔枝产品上市前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单复印件1份;
5、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1份;
6、荔枝种植管理生产记录表1份;
以上材料向商标注册人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交,所提交材料均要加盖公章,印章不能覆盖主要信息,以便扫描备案。材料经审核及实地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许可合同备案通过后,颁发商标准用证及授权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
三、申报使用年限
“海口火山荔枝”商标使用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四、商标使用要求
(一)申请人在获得许可之后,经我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包装物,除申请人名称、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商标外,其余均按我局推出的“海口火山荔枝”包装物升级版的统一式样,不得擅自更改或仿冒与标志印刷物类似的图形。此外,要在指定的分拣中心进行分拣打包。
(二)申请使用该商标用于商业类活动的,实行核准制;用于公益类活动的,实行备案制。
(三)做好“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工作是维护市场稳定、保证产业持续发展的大事,意义十分重大。各荔枝种植运销企业、合作社应及早谋划、积极申请,合规合法使用商标,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商标受理期限
2026年—2029年“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日期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用
备案费用:135元,商标申请人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纳。
特此通告。
(联系人:柯海苗、电话/微信号:13111993833,吴忠敬、电话/微信号:13807677642,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街5号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附件: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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